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怡伶
吳兆鈞
李心藍
洪士偉
廖顯章
蔡秋蘭
廖彥鈞
李岳霖
郭美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發光能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林怡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上訴人吳兆鈞上訴利益為491,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上訴人李心藍上訴利益為526,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上訴人洪士偉上訴利益為600,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5元,上訴人廖顯章上訴利益為538,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元,上訴人蔡秋蘭上訴利益為918,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40元,上訴人廖彥鈞上訴利益為926,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元,上訴人李岳霖上訴利益為957,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0元,上訴人郭美蓮上訴利益為971,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10元,未據上訴人林怡伶、吳兆鈞、李心藍、洪士偉、廖顯章、蔡秋蘭、廖彥鈞、李岳霖、郭美蓮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林怡伶、吳兆鈞、李心藍、洪士偉、廖顯章、蔡秋蘭、廖彥鈞、李岳霖、郭美蓮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