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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49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1 日

債權人
吳佳霖

吳玫萍

吳佳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錦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本院114年4月10日雲院仕114司執申字第11493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項規定係就繼承人依繼承財產分割之裁判所分得之遺產為他繼承人占有而拒絕交付,或他繼承人應以金錢補償而拒絕支付之情形,明定繼承人得以該裁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他繼承人交付或支付金錢,無須另取得執行名義。惟分得之遺產如係被繼承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則第三人係負清償義務之債務人,非上開條文所指占有遺產而應為點交,或應以金錢補償之義務人,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又債權人對於強制執行法第2章第2節至第4節及第115條、116條至第116條之1所定以外之財產權為強制執行,須有執行名義,始得為之。而於繼承財產分割之裁判未併命他繼承人應以金錢補償者,繼承人不得逕以該裁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於他繼承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22裁判意旨參照)。遺產分割係以形成判決宣示各繼承人應分得部分,藉此消滅公同共有關係,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亦無法脫離公同關係所由生之法律規定,部分繼承人訴請分割遺產,並就本質上屬於原遺產標的變形之繼承人死亡後遭提領存款,所生不當得利債權併為分割,自合於此類訴訟之本質,惟為避免日後執行時衍生疑義,法院應依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財產狀態,認定被繼承人遺產標的之內容。(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執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被繼承人吳許愛体麥寮鄉農會(00000000000000)存款債權新台幣1,266,534元及其孳息(下稱系爭存款債權)。惟查系爭存款債權,第三人麥寮鄉農會(下稱第三人)僅係負清償義務之義務人,而非占有遺產而應為點交,或應以金錢補償之義務人,自無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債權人自不得執系爭執行名義逕聲請對上開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是故本院114年4月10日雲院仕114司執申字第11493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又依債權人執行聲請狀陳述意旨,債務人於被繼承人吳許愛体死亡後陸續於111年1月10日至12日間將被繼承人吳許愛体之系爭存款債權轉入其個人帳戶內,故聲請人毋庸取得執行名義即得請求債務人交付應受系爭存款債權分配款項,卷內併附債權人翻拍吳許愛体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而被繼承人吳許愛体係於民國111年1月7日死亡,債權人陳稱遭債務人提領日期為111年1月10日至同年月12日,系爭執行名義係111年11月10日起訴。果爾,若債權人陳述內容及所附資料均屬事實,系爭存款債權是否確遭提領、提領數額多少,仍屬實體法院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審理之事項,尚非執行法院所得審酌。退步言之,使執行法院查調第三人有關被繼承人存款帳戶之金流明細,確認其係為債務人於111年1月10日至同年月12日提領,若執行名義之判決主文未載明應以金錢補償者,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債權人仍不得以此分割遺產判決執行債務人之固有財產。況,原分割遺產關於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部分本得依執行名義自行向第三人申請取款,而不得向執行法院對第三人或無補償義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然若認遭繼承人或其他人於起訴前擅自領款,而可就該領款人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除有違背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承認執行法院得自行審酌實體事項並據而執行外,顯然有輕重失衡之虞。綜上所述,依債權人後陳報狀(一)、(二)所載請求本院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債務人所領款項係占有方式態樣變更而不影響對之強制執行、事後另提起不當得利訴訟可能遭實體審法院駁回等語,均無理由,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493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