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張育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虎尾鎮虎尾國民小學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674,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9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虎尾鎮虎尾國民小學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674,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9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