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08號
- 債權人
- 新北市立八里愛心教養院
- 法定代理人
- 謝鑫敏
- 債務人
- 林凡迪即林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欣民國際有限公司、森羚生技國際有限公司、傑升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應由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上開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5樓、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6樓、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6樓之15、新北市○○區○○○路0號之1二樓,均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