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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鑫敏

  • 原告
    新北市立八里愛心教養院
  • 被告
    林凡迪即林秀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08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立八里愛心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謝鑫敏 債 務 人 林凡迪即林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欣民國際有限公司、森羚生技國際有限公司、傑升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應由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上開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新北市○○ 區○○○路00巷00弄0號5樓、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6樓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6樓之15、新北市○○區○○○路 0號之1二樓,均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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