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38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 人 高琬婷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進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次按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惟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此觀強制執行法(下稱同法)第115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又對於同法115條之1第2項各款所定債權發扣押命令,除有同條第3項有失公平之情形外,扣押後餘額,不得低於依同法第122條第3項所定數額,此參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2之1 點第2 款規定亦明。此係因執行法院扣押前,既已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規定,估算債務人本人生活所必需數額,即須留供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故扣押後餘額,不得低於該數額,僅於有該法第115條之1第3 項有失公平情形時,始得酌予減少。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因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9,072元,除個人生活費用外,尚須清償就學貸款每月4,590元,且須扶養父親高○順,爰請求本院酌留債務人薪資, 以保聲明異議人及父親生活所需等語。 三、查本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執行聲明異議人高琬婷對第三人私立丹尼爾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每月薪資債權,經債務人陳報每月薪資29,072元,有其提出之114 年2月薪資明細表在卷可參,應屬可採。次查債務人每月須 繳納就學貸款4,590元,有臺灣銀行就學貸款還款通知書在 卷可佐,惟就學貸款非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之費用。再查高○順(00年0月生)於112年無所得,然其所有房屋1幢及土 地1筆,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 高○順時年54歲,未屆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又債務人僅稱高○順無工作能力,並未提出高○順喪失勞動能力之釋明文件,難認高○順有受債務人 扶養之必要。退步言之,縱高○順須受扶養,查其配偶賴○貞 112年所得共計591,258元,其中12,845元為利息所得,應有扶養其配偶高○順之能力,故聲明異議人之異議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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