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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聲請人
許瑤琴
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黃郁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于翔、許維誌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前述清償期已登記有確定日期者,即應以登記內容為準;如未登記有確定日期時,抵押權人即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文件,以證明債務確已屆期未受清償,如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審查,尚不能確認債權清償期業已屆至者,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次按一般抵押權登記實務上固常有存續期間一項,但實則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從屬於擔保債權而存在,在該債權未消滅前為擔保之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而當然消滅,故抵押權存續期間之約定與登記,在法律上原不具任何意義(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2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曾函詢大溪地政所關於88年當時抵押權登記實務,經該所檢送民法於96年修正(斯時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前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填寫說明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範本,前述填寫說明提及「權利存續期限:最高限額抵押權方須填寫,一般抵押權則免填,或以斜線劃除」(本院卷一第327至345頁)。考量系爭抵押權均登記為「抵押權」(即普通抵押權、一般抵押權),並非登記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復無最高限額之約定,且兩造及參加人均主張系爭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本於辯論主義,參酌上開說明,應認系爭抵押權之性質為普通抵押權,至於前述存續期間之約定與登記,於所擔保債權未消滅前,在法律上不具任何意義,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9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張榮輝於民國84年9月20日,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新臺幣606萬元債務之清償,提供其所有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為聲請人設定抵押權,經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以「南地登記第5845號」收件後登記完畢,嗣因地籍重測及土地合併、分割,張榮輝所提供設定之土地,編為雲林縣斗南鎮大同段1399、1400、1401、1402、1404、1405、1416地號等7筆土地,又均由相對人沈于翔、許維誌繼承,聲請人之606萬元債權本息迄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以資受償云云。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之債務清償日期,係登記「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綜觀聲請人提出之前揭佐證資料,欠缺債權證明文件供本件審酌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經本院於114年9月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文件釋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於同年月17日補正聲明本件為債權額抵押而非最高限額抵押,債權之清償期即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所載之94年9月20日等語。經審酌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其上權利種類為「抵押權」,存續期間為「84年9月19日至94年9月20日」,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聲請人未提出任何債權文件供本院審核清償期限,卻釋明債務清償期限為94年9月20日,顯係將「存續期間」之末日與「清償日期」同視,惟兩者含意不同,非可等同視之,聲請人以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屆至日作為清償日期,顯有誤會,況本件為普通抵押權設定,依前揭說明,土地登記謄本上之「存續期間」設定原無任何意義,又聲請人未提出其他可釋明清償期限及清償日已屆至之證明文件,則依聲請人已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尚難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業已屆至,不符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80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