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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聲請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旻真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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