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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728號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聲請人
郭有傳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陳德慶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酌定為新臺幣伍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德慶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德慶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 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此觀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及第182條規定甚明。而遺產管理人尚有未完成之管理事務者,除法院經調查後,得據以預估該未完成事務之繁簡,並確保遺產管理人經核給該未完成事務之報酬後,仍能繼續完成其管理職責外,並無就該未完成之事務預先核給報酬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德慶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970號拍定,爰請求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必要費用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114年度家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等件影本為證,且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4年度繼字第25號與114年度家催字第8號裁定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又被繼承人所有坐落於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函影本為證,故本件聲請人先行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及費用,自屬有據。

㈡按遺產管理係屬公益性質,與一般執行業務擔任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案件之律師、會計師、地政士酬金尚有不同,自不宜依一般市場價格給予報酬,故本院審酌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之複雜程度及其所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內容發現,聲請人僅聲請公示催告與被動收受強制執行程序之公文,未見聲請人提出已查調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並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編制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故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陳報所為之遺產管理事項及其證明文件,然聲請人僅提出本院113年度繼字第86號及確定證明書、114年度家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影本、公示催告聲請費及本件酌定遺產管理報酬聲請之收據影本,並未陳報聲請人所為之遺產管理事項,且本院115年4月10日再發函通知聲請人陳報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之必要費用,並敘明其遺產管理事項,但聲請人於115年7月6日仍僅提出本院113年度繼字第86號及確定證明書、114年度家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公示催告聲請費及本件酌定遺產管理報酬聲請之收據等件正本,仍未陳報聲請人所為之遺產管理事項、必要費用及其證明文件,可認聲請人除公示催告與被動收受強制執行程序公文外,並未積極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規定踐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從而,本院認聲請人墊付之公示催告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業據其提出單據正本為證,應予准許,並審酌聲請人現有之遺產管理事項與管理時間迄今已1年多等一切情狀,認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與上開代墊費用合計5,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本件聲請費1,5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二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雅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72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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