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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729號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聲請人
蔡忠委即任慧頴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任慧頴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參萬元,由被繼承人任慧頴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任慧頴遺產之代墊費用為新臺幣參拾伍元,由被繼承人任慧頴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任慧頴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 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此觀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及第182條規定甚明。而遺產管理人尚有未完成之管理事務者,除法院經調查後,得據以預估該未完成事務之繁簡,並確保遺產管理人經核給該未完成事務之報酬後,仍能繼續完成其管理職責外,並無就該未完成之事務預先核給報酬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繼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任慧頴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之遺產經本院114年度司執辛字第1948號拍定,爰請求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必要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繼字第24號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正本為證,且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繼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又本院查無聲請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案件,故本院分別於民國115年1月5日與115年4月10日發函通知聲請人具狀陳報其所為之遺產管理事項及其證明文件,並依法為公示催告或具狀陳報何以迄今仍未為公示催告。然聲請人遲至115年5月4日始向本院提出公示催告聲請,致公示催告期間尚未屆滿,且據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事項之證明文件,包含本院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9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影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影本、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影本、本院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8號開庭通知書影本、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6、9021號支付命令影本等件,可認聲請人曾為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申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被動收受地政事務所、非訟程序、訴訟程序之公文等一般例行性事項,但仍未見其積極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規定編制遺產清冊。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遺產管理工作僅為例行性事務,公示催告期間尚未屆滿,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執行職務程度並非複雜及管理時間迄今已8年多等一切情狀,認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屬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之郵局限時掛號費35元等節,業據其提出單據影本為證,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裁定之聲請費用1,500元,業經本院115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裁定之主文第三項諭知由被繼承人任慧頴之遺產負擔,爰裁定如主文第

一、二項所示。另本件聲請費1,5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三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雅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729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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