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黃昱均即黃美慧
- 代理人
-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債權人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展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能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昱均即黃美慧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昱均即黃美慧已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