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冷明珍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郭明鑑、張財育、曹為實、陳佳文、陳文展、呂豫文、楊智能、今井貴志、伍維洪
- 當事人黃昱均即黃美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昱均即黃美慧 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昱均即黃美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昱均即黃美慧已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 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 記 官 梁靖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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