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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號

無主物認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楊昱辰

聲請人
廖建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無主物認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件769地號土地)之所有人,上開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路0號之3之建物一棟(下稱系爭建物),依地政機關查詢結果,該建物並無辦理所有權登記,亦無所有權人登記之紀錄。

㈡經聲請人查詢戶政機關,戶政機關人員表示系爭建物原在民國69年以終止設籍,機關因個人資料保護法關係以致無法提供相關資料。另經聲請人查詢臺灣電力公司,該公司人員表示系爭建物從以前迄今尚無設籍電錶及申請用電服務。經聲請人向雲林縣稅務局線上申請查詢該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亦經回覆表示尚無該房屋稅籍資料。故該建物有無所有人不詳。

㈢按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802條定有明文。系爭建物超過40年無人居住及管理,亦無任何人主張所有權,符合無主物之要件。爰聲請法院公告認定系爭建物為無主物,若於公告期間(6個月)無人提出異議,請法院裁定該建物歸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依法准許聲請人進行處置。

二、經查:

㈠按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802條定有明文。由上開規定可知,所謂無主物先占法律關係,係以動產為限,不動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等則須依登記始能發生效力。且該法條僅謂得以無主物先占,並無授權法院就動產或不動產是否為無主物為認定。

㈡又未經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並非無所有人,而應以原始出資建築人或其繼承人為所有人。

㈢另系爭建物有無人為設籍登記、有無稅籍編號、有無申請水電使用,均與該建物有無所有人無關,並不能以無設籍登記、稅籍編號及無申請水電使用逕認系爭建物為無主物。且亦無實定法之依據本院可逕認定系爭建物為無主物。

㈣況聲請人主張系爭建物超過40年無人居住及管理,故聲請人本身亦未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系爭建物,即便系爭建物為無主物,本院亦不得裁定該建物歸屬聲請人所有,並依法准許聲請人進行處置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無法律上依據,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無主物認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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