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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吳福森

原告
榮星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桃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告
李秀花
法定代理人
廖晉寬
被告
吳宗銘

李明峴

廖樹煙

廖振廷

李憲昇

李憲堂

陳麗君

李昭慶

李凱婷

李婉甄

李冠霖

李憲璋

胡忠義即李昆讚之繼承人李宜蓁之遺產管理人

李志嘉

李昭毅

李秀卿

李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三之「虎尾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西螺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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