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昱辰

上訴人
張育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虎尾鎮虎尾國民小學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674,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9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