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 原告
- 鐘裕充
- 訴訟代理人
- 藍庭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春米律師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莿桐鄉○○○段七之三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雲林縣莿桐鄉○○路十七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遷讓交付原告。
前項遷讓交付房屋之履行期間為貳個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前向原告借款,經強制執行獲得部分清償,惟仍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五萬八千五百十四元,故兩造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七日達成協議,被告同意將坐落如主文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售予原告,買賣價金則以上開債款抵銷,而成立買賣契約,被告並出具切結書,承諾於九十年二月十日遷離該建物,並交付房屋,茲已逾期,而被告仍拒不搬遷,經原告通知,亦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交付系爭房屋。
三、證據:提出切結書一件、相片六張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對於原告所主張尚欠其一百九十五萬八千五百十四元之事實不爭執,切結書上被告之簽名亦為真正,但被告並無出售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真意,當時係因訴外人德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代書找被告去談另筆田地買賣事宜,有一位宋姓代書卻寫本件切結書,要被告簽名,並向被告聲稱:「如不簽名就比較不好出去」,且被告見店門口有二、三名青年人進進出出,雖然未對被告強暴脅迫,但被告仍感害怕,才在切結書上簽名,至於上述被宋姓代書脅迫乙節,被告實無法證證。系爭房屋目前為被告家人所居住,如果遷讓將發生居住之困難。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交付系爭未保存登記之建物等語;被告則以受到宋姓代書之脅迫,才在切結書上簽名云云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切結書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尚欠原告一百九十五萬八千五百十四元之事實不爭執,亦自認切結書上之簽名為真正,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被告雖抗辯係被脅迫才在切結書上簽名,惟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所辯不足採。
四、系爭建物既仍由被告家人使用中,搬遷交付需假以時日,爰就本判決第一項酌定履行期間為二個月,以兼顧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蕭守田
~B法院書記官 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