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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蕭守田蔣得忠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66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速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一號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速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速達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邱瑞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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