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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蕭守田蔣得忠邱瑞裕
  • 法定代理人
    丙○○、一號

  • 上訴人
    甲○○
  • 被上訴人
    速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一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66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速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一號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速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速達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邱瑞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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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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