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66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速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一號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速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速達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