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66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速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一號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速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速達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邱瑞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