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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6號

原告
乙○○○
原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林三炳即三元水電建設工程行
右 一 人       二號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下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 4   日

書記官 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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