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6號原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林三炳即三元水電建設工程行 右 一 人 二號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下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 4 日書記官 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