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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示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鍾貴堯

~B法院書記官 張雅如┌──────────────────────────────────────────────────────┐│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一號│├─┬─────────┬─────────┬────────┬────────┬───────────┬──┤│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松恩營造有限公司 │0000000 │伍萬捌仟肆佰元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林靜宜││││││ │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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