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抗字第4號

確認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陳宏卿鍾貴堯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抗字第4號

抗告人
己○○
抗告人
戊○○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壬○○
相對人
辛○○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義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24日本院斗六簡易庭85年度六簡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抗告人以其所有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560 之4 、560 之1 、560 之2 、560 之7 等地號土地,與相對人所有坐落同段560 、560 之5 、560 之3 、560 之6、562 、563 、590 等地號土地相鄰,惟因界址不明,於是起訴請求確定上開土地之界址,並非係對農地重劃所分配之土地有異議,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廢棄,另為適法之裁判。

二、按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者,並應通知其權利關係人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5 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依本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調解、調處,應將調解、調處結果作成書面紀錄。調解、調處成立案件,應經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將紀錄分發雙方當事人。調處不成立,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案件,應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解、調處紀錄,函報上級機關。」農地重劃條例第26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亦設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係請求確定其所有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560 之4 、560 之1 、560 之2 、560 之7 等地號土地,與相對人所有坐落同段560 、560 之5 、560 之3 、560 之6 、562 、563 、590 等地號土地之界址,惟由卷附雲林縣政府歷次函文內容可知,上開土地於民國73年間辦理農地重劃時,因地籍套繪編差,導致重劃後地籍線與實地使用界址不符,嗣經雲林縣政府擬具「雲林縣菜公農地重劃區○○○村○○○段)數值地籍整理實施計畫書」專案報省轉報內政部核備後據以實施,且經雲林縣政府辦理地籍重新整理後辦理公告,惟因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屢經多次協調仍未達成協議,目前仍繼續協調中,根本無法確認上開土地之經界位址。可見本件兩造之主要爭議並非在於上開土地之界址不明,而是對於重新分配之土地位置有所異議,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主管機關即雲林縣政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解、調處紀錄,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以資解決。原裁定以原告提起之本件訴訟,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而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抗字第4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經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