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277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7 月14日寄存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