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7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7,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7,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