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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5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蕭守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乙○○新部分臺幣(下同)1,809, 463元;原告甲○○部分為1,719,199 元;原告丙○○部分為2,630,010 元。原告乙○○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原告甲○○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原告丙○○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守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5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