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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蕭守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告
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同仁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
原告
中華民國乙○○○○○○○○○○
法定代理人
林煙泉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壬○○
原告
己○○
原告
辛○○
原告
庚○○
原告
丙○○
原告
前列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16號
16號
號3樓
5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守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4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