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泉
- 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