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5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乙○○新部分臺幣(下同)1,809, 463元;原告甲○○部分為1,719,199 元;原告丙○○部分為2,630,010 元。原告乙○○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原告甲○○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原告丙○○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