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75號原 告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擔任原告之第14屆總幹事職務,詎竟對原告之1 筆短期墊款款項新台幣(下同)1,986,756 元未積極處理,並向原告理事會提報轉銷為呆帳,致原告因而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86,756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該短期墊款並非被告擔任總幹事職務期間所致,要與被告無涉,至原告所指被告未積極處理該短期墊款,並提報轉銷為呆帳一事,實係原告相關承辦人員未依相關流程呈報簽呈,被告要無過失可言,何況提報轉銷為呆帳僅係會計沖轉帳目,原告並無實際損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與訴外人杰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杰仕公司)於民國81年9 月30日訂定委託進口契約合約書,然訴外人杰仕公司未依約履行,致原告因而受有總計5,651,361 元短期墊款之損害。原告遂依法訴追,並取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83年度促字第140、141號支付命令、83年度士簡字第185、186號民事判決之執行名義,然因原告對訴外人杰仕公司執行無著,致上開損害未受清償。 ㈡原告與訴外人ACX農牧公司(下稱ACX公司)嗣於83年6 月6 日訂定相互瞭解備忘函、協議書,彼等約定以和解及促進合作退款專案消解訴外人杰仕公司債務餘款等,而由原告自89年12月1日起至92年12月30日止向訴外人ACX公司 採購牧草,訴外人ACX公司則以每公噸7.5美金退款予原 告,俾以抵充訴外人杰仕公司債務餘款。嗣原告依約向訴外人ACX公司採購牧草至91年4 月間止,訴外人ACX公司遂依約退款與原告,原告乃依約抵充訴外人杰仕公司5,651,361元之短期墊款損害,截至91年7月止,尚有受有1,986,756元之短期墊款損害。 ㈢被告於91年6 月20日代理原告總幹事職務,並自91年8 月29日起,至94年3 月10日止擔任原告第14屆總幹事職務。 ㈣被告有於91年6月20日崙背鄉農會移交清冊上蓋章。 四、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被告未向訴外人ACX公司協議、求償,並將系爭短期墊款向原告之理事會提報轉銷呆帳,是否有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致原告受有損害,而應負本件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再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除須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外,並以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故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訴訟,原告須先就上述成立要件為相當之證明,始能謂其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 號判例、44年度台上字第108 號判決可資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過失行為致其受有系爭短期墊款之損害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則揆之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上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主張被告擔任原告總幹事期間,仍係原告與訴外人ACX公司協議處理期間,被告即應再與訴外人ACX公司協議、求償,以避免或降低原告之損害,卻未為之,致原告受有系爭短期墊款之損害等語,固據提出崙背農會及美國ACX農牧公司相互瞭解備忘函(譯文)、協議書、明細分類帳為證,然觀之原告提出之崙背農會及美國ACX農牧公司相互瞭解備忘函(譯文)、協議書所載:「本協議之目的在使美國ACX農牧公司及崙背鄉農會能相互協助,以收回雙方因杰仕企業有限公司停業所造成財務之損失。雙方同意在本協議前,美國ACX農牧公司對崙背鄉農會與杰仕企業生意往來未交貨部份或訂單並無直接之義務,崙背農會同意ACX在本協議書簽定之前,對杰仕企業生意往來未交貨部份或訂單亦無可責之處。雙方同意本協議內容不含有協議之任一方不得對杰仕企業索賠或補償之任何事項,本協議書僅係美國ACX農牧公司與崙背之雙方協議,並未限制協議之任一方不得對杰仕企業或任何在本協議外之任何公司要求債權或財務賠償。...」「...茲經雙方同意以『和解及促進合作退款專案』消解雙方因各有不同立場所產生之岐見、爭議、索賠,甚至包括杰仕案債務餘款。為使雙方均能共享本案之利益,特規定下列各項以資共同遵守如次:⒈ACX應負之責任 a. 對崙背農會所有採購,每公噸均以美金7.5 元退款,並將退款以電匯匯達農會或其代表指定銀行帳戶中。本案退款之目的在以雙方共同對產品促銷,以結束既往所有理賠及杰仕債務餘額。b. 本和解案有效期自公元二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千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共三年,對農會採購數量無上限。」等文,可知原告與訴外人ACX公司為處理兩造不爭執之事實第㈠項債務,乃協議由原告自89年12月 1日起至92年12月30日止向訴外人ACX公司採購牧草,訴外人ACX公司則以每公噸7.5 美元退款予原告,俾以抵充訴外人杰仕公司之債務款項,惟訴外人ACX公司並未承擔訴外人杰仕公司之債務款項,原告不得持兩造不爭執之事實第㈠項債務對訴外人ACX公司再為任何協議、求償等情,則原告自難持上開兩造不爭執之事實第㈠項債務之執行名義,或上開相互瞭解備忘函、協議書之約定,轉而向訴外人ACX公司請求賠償其對訴外人杰仕公司之上開債務款項,而原告既對訴外人ACX公司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被告亦殊難再對訴外人ACX公司為協議、追償等舉,是被告要無原告所稱有未為對訴外人ACX協議、求償之過失,致其受有系爭短期墊款損害之情,原告上開主張,自不足採。 ㈢原告又主張被告未將系爭短期墊款向原告之理事會提報轉銷呆帳,顯有過失等語,雖據其提出91年6月20 日崙背鄉農會移交清冊、第14、15屆移交清冊、第15屆第2 次理事會會議紀錄、明細分類帳為證,然觀之上開文件內容,至多僅能證明被告因擔任原告第14屆總幹事職務,而總接交原告第13屆總幹事鍾武憲所移交之兩造不爭執之事實第㈠項短期墊款債務等事項,嗣擔任總幹事期間屆滿,需總移交系爭短期墊款等事項與繼任之第14屆總幹事李麗華之時,因該屆總幹事認被告有未妥善處理之情,而提交原告理事會審議,原告理事會乃決議訴諸法律裁判乙情,尚不足以遽認被告有原告所指上開過失之情,何況原告並不否認系爭短期墊款轉銷呆帳僅係會計沖轉項目之情,顯見系爭短期墊款無論轉銷呆帳與否,原告實際上仍受有該筆短期墊款之損害,不因被告有無提報系爭短期墊款轉銷呆帳,原告始受有系爭短期墊款之損害,是原告自難以被告未向原告之理事會提報轉銷呆帳一事為由,遽而主張原告因而受有系爭短期墊款損害乙節為真,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不足採信。此外,原告復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何過失,致其受有系爭短期墊款損害之情為真,揆之首開說明,要難認原告對被告有系爭短期墊款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則其主張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986,756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均經斟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