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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紀文勝趙思芸陳銘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瓏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一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巍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廖怡雯即聯好工程行
號2樓

      蔡純青即玉峰工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正廷律師即長成鋼構橋樑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①瓏順企業有限公司、一發企業有限公司、巍盛企業有限公司、②廖怡雯即聯好工程行、③蔡純青即玉峰工業社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①15,477,405元【即《占用之廠房價額14,237,235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二期總額620,085 ×2=1,240,170元》】、②4,527,267 元【即《占用之廠房價額4,125,033 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二期總額201,117 ×2 =402,234 元》】、③31,289元【即《占用之廠房價額28,509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二期總額1,390 ×2 =2,780 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①222,336 元、②68,770元、③1,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陳銘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