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瓏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一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巍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廖怡雯即聯好工程行
- 號2樓
蔡純青即玉峰工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正廷律師即長成鋼構橋樑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①瓏順企業有限公司、一發企業有限公司、巍盛企業有限公司、②廖怡雯即聯好工程行、③蔡純青即玉峰工業社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①15,477,405元【即《占用之廠房價額14,237,235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二期總額620,085 ×2=1,240,170元》】、②4,527,267 元【即《占用之廠房價額4,125,033 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二期總額201,117 ×2 =402,234 元》】、③31,289元【即《占用之廠房價額28,509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二期總額1,390 ×2 =2,780 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①222,336 元、②68,770元、③1,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