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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邱瑞裕

  • 原告
    乙○○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0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周玄鎮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三一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堡鎮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 │陸仟元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  │ │ │限公司虎尾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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