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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玄鎮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三一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堡鎮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 │陸仟元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  │
│ │限公司虎尾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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