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0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韻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張雅如 ┌────────────────────────────┐ │支票附表 │ ├────┬─────┬─────┬──────┬────┤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 │合作金庫│ 陳賢瓊 │ 三○一五 │ 柒萬元 │ 九十三 │ │銀行股份│ │ 六五四 │ │ 年六月 │ │有限公司│ │ │ │ 十八日 │ │北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