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0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韻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合作金庫│ 陳賢瓊 │ 三○一五 │ 柒萬元 │ 九十三 ││銀行股份│ │ 六五四 │ │ 年六月 ││有限公司│ │ │ │ 十八日 ││北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