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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0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韻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合作金庫│ 陳賢瓊 │ 三○一五 │ 柒萬元 │ 九十三 ││銀行股份│ │ 六五四 │ │ 年六月 ││有限公司│ │ │ │ 十八日 ││北港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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