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34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晟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43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晟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43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