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95年度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
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 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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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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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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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留錦州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 │95年1月30日 │11,600元 │000000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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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金事興有限公司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2月5日 │8,300元 │0000000 │ │
│2 │ │限公司麥寮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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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方基回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95年1月10日 │5,400元 │0000000 │ │
│3 │ │限公司虎尾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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