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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95年度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
    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 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克文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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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留錦州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  │95年1月30日           │11,600元          │0000000  │    │
│1 │                  │                  │                      │                  │                │    │
├─┼─────────┼─────────┼───────────┼─────────┼────────┼──┤
│00│金事興有限公司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2月5日            │8,300元           │0000000  │    │
│2 │                  │限公司麥寮分行    │                      │                  │                │    │
├─┼─────────┼─────────┼───────────┼─────────┼────────┼──┤
│00│方基回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95年1月10日           │5,400元           │0000000  │    │
│3 │                  │限公司虎尾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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