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16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邱翾容 原名丙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宣告停止親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宣告停止親權之訴,原告起訴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之被告邱翾容之住所地係在臺中縣清水鎮○○里○○鄰○○路328 之1 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按之前揭民事訴訟法第592 條之規定,本件專屬行親權人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黃 瑞 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