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2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柒拾伍元】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