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甲○○ 蔡慧美即元翔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燕純即宏晟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1071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