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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0號

給付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銘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告
甲○○

      蔡慧美即元翔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燕純即宏晟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1071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4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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