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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玉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告
丙○○
原告
甲○○
原告
辰○○
原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地○○
被告
午○○
被告
丑○○
被告
天○○
訴訟代理人
亥○○
被告
癸○○
訴訟代理人
巳○○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寅○○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宇○○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子○○
被告
丁○○
被告
酉○○
被告
申○○
被告
戌○○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未○○○
被告
被告
卯○○
被告
兼訴訟代理 辛○○
被告
被告
壬○○
被告
未○○○
被告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編號G 部分」中,關於「黃金鍊」

記載,應更正為「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0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