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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9號

確認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蔣得忠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9號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被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本院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20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柒佰肆拾玖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1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2確定被上訴人即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莿桐鄉○○段四三三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莿桐鄉○○○段六一六之一五四號)與中華民國所有由上訴人即被告管理坐落同段四三四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莿桐鄉○○○段六一六之七號)之經界線為如第一審判決附圖所示B1-I1 之連線位置。3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者相同,茲引用之外,補稱:1系爭土地於民國78年間由上訴人依當時之舊地籍圖請求地政機關為道路用地分割,於分割後辦理徵收,並依分割當時之界址及道路中心樁,興建道路,近二十年來並無民眾反應道路占用民地,足見先前上訴人係依舊地籍圖之經界線興建道路,應無疑問。2系爭道路為雲林縣莿桐鄉○○○道路之一,依現况使用已近二十年,如變更現况,影響公眾通行往來權益甚大,如道路面積遽然縮減,勢必影響公眾通行安全,故不應輕易變更道路現况。3依上訴人指界之位置並不會影響被上訴人之建築物,依被上訴人指界之位置則會影響道路之寬度與現况。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1駁回上訴。2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與原判決記載者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壹、兩造不爭執事項:1重測前雲林縣莿桐鄉○○○段616-16地號土地原登記面積為190 平方公尺,民國77年經上訴人公告徵收逕予分割為①莿桐鄉○○○段616-16地號土地面積127 平方公尺。②莿桐鄉○○○段616-154 地號土地面積63平方公尺。2上開莿桐鄉○○○段616-16地號土地,嗣與另外8 筆土地合併為莿桐鄉○○○段616-7 地號土地,即重測後雲林縣莿桐鄉○○段434 地號(原判決誤載為433 地號)土地(重測前登記面積3360平方公尺)。而上開莿桐鄉○○○段616-154地號土地(重測前登記面積為63平方公尺),重測後之地號為雲林縣莿桐鄉○○段433 地號(原判決誤載為434 地號)土地,現與上訴人管理之莿桐鄉○○段434 地號土地相鄰。3被上訴人於重測時指界之位置是在原判決所附鑑定圖(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製作)所示E1-F1 連線;上訴人於重測時指界之位置是在原判決所附鑑定圖所示B1-I1連線。

貳、法院的判斷:

一、原審判決關於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上之意見,均為本院所認同,並予引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54 條規定),不再重複敍述。茲僅對上訴人在第二審所提意見說明如下:1證人乙○○(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測量員)於原審到庭證稱:「埔南段433 地號土地地籍重測調查表B-C 連線(協助指界結果),在鑑定圖內沒有,那是計劃道路分割線,與舊地籍圖經界線是不一致的,都市計畫分割線與舊地籍圖經界測量之流程不一樣,作業上是先有地籍圖,都市計畫樁是規畫道路要怎麼走,然後會定出中心樁,所以放樣的時候可能會與地籍圖上的經界線有誤差,(本件)重測時協助指界給的面積,就是依計畫道路線指出來的位置,公告的面積就會誤差一大半,如果以地籍圖的資料來測量,就不會有這麼多的誤差」等語(見原審96年12月06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可見辦理都市○○道路分割線劃定,與辦理舊地籍圖經界測量之作業流程不同,誤差難免,而一般人對於地籍圖經界線所在位置,多不瞭解(連測量人員都需使用精密儀器測量方知),縱有誤差,亦難得知。故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於民國78年間由上訴人依當時之舊地籍圖請求地政機關為道路用地分割,於分割後辦理徵收,並依分割當時之界址及道路中心樁,興建道路,近二十年來並無民眾反應道路占用民地等語,縱然屬實,亦不足據以認定道路分割線即為地籍經界線。2系爭道路為雲林縣莿桐鄉○○○道路之一,依現况使用已近二十年,如變更現况會影響道路之寬度與公眾通行安全,上訴人當可補辦徵收,即可解決此一問題。3遷就地上物現狀不是法院在辦理經界爭訟時所應考量的重點,否則大部分經界爭訟判決的結果都將是維持地上物現狀,又何能發揮公平裁判,定紛止爭的效果?故上訴人主張依其指界之位置並不會影響被上訴人之建築物,依被上訴人指界之位置則會影響道路之寬度與現况云云,不足以動搖本院的認定。4舊地籍圖已經使用數十年,據證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量員乙○○到庭作證稱舊地籍圖並無破損,上訴人亦未主張並證明有圖地不符之情形,則使用數十年均無問題之舊地籍圖,為何遇到重測即不足為據,上訴人並未能為合理之說明,空言指摘原審判決採用舊地籍圖之經界線為不正確,自非可採。

二、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確定兩造系爭土地之經界線為如原判決附圖所示D -G 之連線位置,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第二審訴訟費用包括上訴裁判費新台幣7935元,證人旅費新台幣814元,至於上訴人溢繳之上訴裁判費將另通知退費。

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對本判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紀文勝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邱瑞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經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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