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