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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律師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三項得心證之理由中第㈡中第①關於「陳文財為(甲○○之前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文財為(甲○○前夫之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