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簡承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誠律師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三項得心證之理由中第㈡中第①關於「陳文財為(甲○○之前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文財為(甲○○前夫之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