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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更字第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黃玉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事聲更字第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溫驥芸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周溪文間假扣押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8年8 月24日所為98年度司裁全字第25號駁回聲請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8日以98年度事聲字第16號裁定駁回,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抗字第228 號裁定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3853號函釋明相對人之財產已遭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並提出鄰近不動產法拍行情,釋明相對人之財產已不足償還積欠異議人之債務,故相對人之財務已陷於困境,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甚明,如相對人所提供之擔保品已足以確保異議人之債權,異議人自無需聲請假扣押裁定。況且,異議人亦陳明願提供相當之擔保,以補足假扣押請求及原因釋明之不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假扣押聲請之規定,爰依法聲明異議,求為廢棄原處分等語。

二、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92年2 月9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 、2 項規定甚明。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之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是。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再按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2 項修正理由為:「依原第2 項規定,債權人得供擔保以代釋明,惟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正當,故仍應盡其釋明責任。然其釋明如有不足,為補強計,於債權人陳明就債務人可能遭受之損害願供擔保並足以補釋明之不足,或於法院認以供擔保可補釋明之不足並為適當時,法院均可斟酌情形定相當之擔保,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爰修正第2 項」,可知債權人應先就假扣押之原因,盡其釋明之責,必待釋明仍有不足者,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倘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完全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自不應准許(參照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216號裁定意旨);反之,若債權人已先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其釋明之責,雖其釋明仍有不足,惟願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則債權人假扣押之聲請,既合於得命供擔保以保障債務人權益之前提,自宜進而審酌是否准予假扣押,並維債權人之權益。

三、經查:

(一)異議人主張相對人尚欠其本金新台幣1,389,549 元及利息、違約金,相對人就此有提供其所有擔保物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異議人,有卷附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務表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司裁全字卷第3-8 、15頁),已對「請求原因」提出相當釋明證據。

(二)雖該擔保物賣出後,異議人有優先受償之權利,且抵押權有追及效力,不影響異議人抵押權之行使,然異議人既檢附相對人提供貸款擔保品之鄰近不動產法拍行情(見同上卷第16頁),釋明該擔保品法拍價格可能不足償還積欠異議人之債務,且相對人之財產已遭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乙節,亦有異議人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3853 號函可證(見同上卷第9 頁),已釋明「相對人之資力已陷於困境,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

四、綜上所述,足認異議人(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已釋明之;縱認異議人之釋明有所不足,惟異議人既已同時陳明願供擔保,可認異議人顯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經核其關於衡平當事人權益等認事用法,尚有待更周詳審酌之處,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抗字第228 號裁定意旨,可認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求為廢棄原處分,為有理由,自應將原處分予以廢棄,由本院司法事務官再行查明,另為妥適之處置。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更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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