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59,7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59,7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