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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3號

原告
涂林碧練
被告
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36,437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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