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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5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59,7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