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