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國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姚文東即鴻寬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5,23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