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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紀文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號

原告
乙○○
被告
國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姚文東即鴻寬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5,23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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