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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紀文勝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國芳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姚文東即鴻寬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乙○○ 被   告 國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姚文東即鴻寬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5,23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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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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