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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6號

返還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捌萬陸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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