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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雖主張系爭作業程序係依據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30條所訂定,而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則為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32條之授權而訂定,故台灣票據交換所訂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原告雖再主張系爭作業程序係依據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27、28條所訂定,而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則為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32條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1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規定並未如原告所主張凡撰寫財務報告中任一報表、附註之相關人員其用印或報表內容皆應經認證或公證;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32條之規定,票據交換業務為中央銀行法定職權之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更四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案件,如借款人將來不依約償還本金及利息,出借人自得拍賣擔保品以資求償,此觀諸銀行法中對銀行之利害關係人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而仍得辦理擔保授信(銀行法第31條、第32條參照);中央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9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背書由背書人在票據之背面或其黏貼單上為之,現行流通之票據背面僅區分領款人、提示人簽名,背書、蓋章之共同欄位及供票據電腦交換系統專用之閱讀分類機專用背書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30、32條背書之規定,中央銀行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有擔保貸款案件,如借款人將來不依約償還本息,出借人自得拍賣擔保品以資求償,此觀諸銀行法中對銀行之利害關係人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而仍得辦理擔保授信(銀行法第31條、第32條參照);中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有擔保貸款案件,如借款人將來不依約償還本、息,出借人自得拍賣擔保品以資求償,此觀諸銀行法中對銀行之利害關係人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而仍得辦理擔保授信(銀行法第31條、第32條參照);中央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有擔保貸款案件,如借款人將來不依約償還本、息,出借人自得拍賣擔保品以資求償,此觀諸銀行法中對銀行之利害關係人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而仍得辦理擔保授信(銀行法第31條、第32條參照);中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保貸款案件,如借款人將來不依約償還本、息,出借人自得拍賣擔保品以資求償,此觀諸銀行法中對銀行之利害關係人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而仍得辦理擔保授信(銀行法第31條、第32條參照);中央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有擔保貸款案件,如借款人將來不依約償還本、息,出借人自得拍賣擔保品以資求償,此觀諸銀行法中對銀行之利害關係人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而仍得辦理擔保授信(銀行法第31條、第32條參照);中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有擔保貸款案件,如借款人將來不依約償還本、息,出借人自得拍賣擔保品以資求償,此觀諸銀行法中對銀行之利害關係人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而仍得辦理擔保授信(銀行法第31條、第32條參照);中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有擔保貸款案件,如借款人將來不依約償還本、息,出借人自得拍賣擔保品以資求償,此觀諸銀行法中對銀行之利害關係人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而仍得辦理擔保授信(銀行法第31條、第32條參照);中央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有擔保貸款案件,如借款人將來不依約償還本、息,出借人自得拍賣擔保品以資求償,此觀諸銀行法中對銀行之利害關係人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而仍得辦理擔保授信(銀行法第31條、第32條參照);中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有擔保貸款案件,如借款人將來不依約償還本息,出借人得拍賣擔保品以資求償,此觀諸銀行法中對銀行利害關係人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而仍得辦理擔保授信(銀行法第31、32條參照);中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子○○就所經營羅傑集團旗下公司財務運作或籌措集團資金之需,85年至87年11月間,以集團之資金3.5億元投中央票券公司,竟因違反票券管理規則準用銀行法第32條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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