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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8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縱系爭商品係仿冒品,其進口行為只是「影響交易秩序」之預備階段而有「影響交易秩序」之虞,業有公平交易法第20條規範明文禁止,本件不應以同法第24條之「影響交易秩序」結果犯之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4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進口行為只是「影響交易秩序」之預備階段,公平交易法認為進口行為有「影響交易秩序」之虞,已於第20條規定禁止進口,故同法第24條規定之禁止行為,應為「影響交易秩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1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為「影響交易秩序」之結果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所謂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雖不以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為限,惟亦必以競爭者或消費者之損害足以發生為前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41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所謂「交易秩序」,則係指符合善良風俗之社會倫理及效能競爭之商業競爭倫理之交易行為,其具體內涵則為符合社會倫理及自由、公平競爭精神賴以維繫之交易秩序,而在判斷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影響交易秩序」之結果犯。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1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判斷『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依房貸提前清償違約金處理原則第5點第2項規定,應考量是否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或有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效果之案件,且不以其對交易秩序已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判決徒以承作貸款數量,即稱已足影響交易秩序,非但未交代何以系爭約定顯失公平,即會生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因果關係,也未說明到底交易秩序受到何種影響,甚至誤將是否影響交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9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云云,說明如下:㈠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違反,係以事業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為要件,而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應考量是否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0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影響交易秩序」之結果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言之,保障交易秩序,係包括過去、現在的交易秩序,未來的交易秩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復按判斷「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應考量是否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或有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且不以其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為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構成要件自不以該行為產生實害為必要,只要該行為在客觀上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可能性即予該當要件,甚為灼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2.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3.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4.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5.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之行為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007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為要件,其成立顯不以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為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⒊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⒋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⒌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維繫之交易秩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2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爭的交易秩序」而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構成要件只要該行為在客觀上顯失公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可能性即可,而不以其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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