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7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保留廢止權之附款不具正當合理之關聯云云,尚非可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六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等文字,明白公告被告將於核准備案之行政處分中附加保留廢止權之附款,原告對此自知之甚詳。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九二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此「附款」旨在促請申請人注意,是否可能為「保留廢止權」,已不無疑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案經通傳會105年6月24日第702次委員會議決議,以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之附款方式准予換照,通傳會爰以105年6月30日通傳內容字第10400679870號函(下稱原處分)許可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03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屬定有期限、條件、負擔與保留廢止權之附款,用於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之效力;且合於司法院釋字第156號及第423號解釋,且其要求陳生川等44戶等為一定行為,故系爭公告為行政處分無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六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行政處分具正當性、合法性且無裁量瑕疵:1、原核准處分(准予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為保留廢止權之行政處分:(1)行政處分附有在特定前提下,得予廢止的表示者,稱之為保留廢止權,亦有未明示保留廢止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六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行政處分具正當性、合法性且無裁量瑕疵:1、原核准處分(准予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為保留廢止權之行政處分:(1)行政處分附有在特定前提下,得予廢止的表示者,稱之為保留廢止權,亦有未明示保留廢止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七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被上訴人則以:查本件廣播電台籌設許可係屬附有保留廢止權附款之授益處分,而授益處分如經行政處分保留廢止權,其廢止無須法律明文規定,且由於其廢止乃相對人可預見或係由於可歸責於相對人事由所致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行政處分具正當性、合法性且無裁量瑕疵:1、原核准處分(准予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為保留廢止權之行政處分:(1)行政處分附有在特定前提下,得予廢止的表示者,稱之為保留廢止權,亦有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2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行政機關於行使保留廢止權時,仍應視該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律規範而定,並非僅因保留廢止權,即得毫無理由而任意廢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保留廢止權之附款,使授益處分附有在特定前提下或在作成行政處分機關所選定之任何時間,得以廢止之意思表示,故與授益行政處分間有強烈之依存關係,不具獨立之規制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下稱105年6月30日換照處分)復原告,許可換發廣播執照,將原18紙廣播執照整併發給廣播執照1紙,有效期限自105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並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本件前案即有關被告105年換照處分與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部分,業經前案終局判決確定,就其訴訟標的即該換照處分與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之合法性,已具有既判力之實質確定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保留廢止權附款(下合稱第3次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1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該要點第23點亦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或檢查資料,檢查資料有不符者,得停止使用或逕予撤銷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設置」等語,足見被上訴人於核准上訴人開始營運啟用時,即保留廢止權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3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原裁定意旨略以:㈠系爭排放權許可乃相對人許可抗告人排放一定種類、濃度與總量污染物之授益處分且載明保留廢止權,原處分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行使該保留廢止權為由而廢止系爭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1紙,如未履行下列附款,本會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規定,廢止許可並註銷執照:……(二)保留廢止權事項:貴公司應自核准換照之日起3年內改正違反黨政軍條款情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承上論,105年換照處分保留廢止權之附款內容,業經被上訴人以系爭核配函,將上訴人所使用系爭頻率核配予客、原兩臺使用而條件成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530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案經通傳會以原處分許可換照,將原18紙無線廣播執照整併發給無線廣播執照1紙,有效期間自105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並於說明八附加保留廢止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本案保留廢止權之附款,並非主行政處分之獨立部分,而為行政處分不可分之整合部分,是被告所轄新聞局所為保留廢止權之附款與該裁量處分已無從分割,則輔助參加人以行政程序法第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