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智財判決預覽 ↗
,所稱『最早之優先權日』係指複數優先權主張中最早之優先權日,惟若於前述最早之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撤回最早之優先權主張,則以次早優先權主張之優先權日作為最早之優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查,依前揭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依專利法第二十四條主張之優先權日不得早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且依被告所頒布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五章「優先權日」中所列審查原則,所主張之優先權日不得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5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設,與系爭案無涉,且此條文對於優先權日是否可溯及既往,並未規範,僅在假設「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已決之前提下,審查基準視同於申請案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即已存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7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優先權日早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者,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為其優先權日」,係因商標法於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明定6個月後施行,為解決優先權日早於商標法施行日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5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揆諸上揭法條立法原則,我國優先權日之主張,其優先權日不得早於與我國所簽雙邊協定簽署之日或公告生效之日,以符合前揭「不溯既往」之立法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4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上訴人於申請系爭發明專利時,並未主張以「91年1月1日」為優先權日,且優先權日係固定的,非可任意以其他日期代替,更非可由任何人裁量其優先權日,至於依現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6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揆諸上揭法規立法原則,我國優先權日之主張,其優先權日不得早於與我國所簽雙邊協定簽署之日或公告生效之日,以符合前揭「不溯既往」之立法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9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是判斷申請案之新穎性、進步性或申請之先、後,有主張優先權者,係以優先權日為判斷依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8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揆諸上揭法規立法原則,我國優先權日之主張,其優先權日不得早於與我國所簽雙邊協定簽署之日或公告生效之日,以符合前揭「不溯既往」之立法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7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優先權日不得早於西元2001年12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8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揆諸上揭法規立法原則,我國優先權日之主張,其優先權日不得早於與我國所簽雙邊協定簽署之日或公告生效之日,以符合前揭「不溯既往」之立法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8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揆諸上揭法規立法原則,我國優先權日之主張,其優先權日不得早於與我國所簽雙邊協定簽署之日或公告生效之日,以符合前揭「不溯既往」之立法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5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針對藥品及農藥品專利保護問題而設,與系爭案無涉,且此條文對於優先權日是否可溯及既往,並未規範,僅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已決之前提下,審查基準視同於申請案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即已存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6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定書公告生效之日(即91年1月1日),故被上訴人不應為優先權日不得早於協定公告生效日之主張,而將其主張之優先權日限於91年1月1日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7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條有關優先權日早於92年11月18日者以商標法之法規生效日即92年5月28為優先權日之解釋,與本件應以我國加入WTO之日狀態相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2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專利權優先權日係以基礎案之申請日作為專利要件審查之基準日(專利法第27條第1項、第4項參照,本件優先權日應係上訴人主張之EP申請日90年12月12日),與商標法優先權日之規定不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8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專利權優先權日係以基礎案之申請日作為專利要件審查之基準日(專利法第27條第1項、第4項參照,本件優先權日應係上訴人主張之EP申請日90年1月10日),與商標法優先權日之規定不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6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未規範,僅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已決之前提下,審查基準視同於申請案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即已存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6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與系爭案無涉,且此條文對於優先權日是否可溯及既往,並未規範,僅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已決之前提下,審查基準視同於申請案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即已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專利權優先權日係以基礎案之申請日作為專利要件審查之基準日(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參照,本件優先權日應係原告主張之EP申請日九十年六月一日),與商標法優先權日之規定不同,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