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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1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雲林地院合議庭以: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第3條第1項規定,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3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⑷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固規定「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他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件之程序費用6,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2項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及兒童權利公約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並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所明定。另兒童權利公約第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他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件之程序費用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2項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及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1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並聲明:相對人在本案訴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76號)裁判確定前,應停止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9條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有法律上應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2號行政裁定預覽 ↗
系爭回函在本案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繼於原審110年12月14日詢問兩造意見程序中,變更聲請事項為:裁定相對人於本案訴訟裁判前,停止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9條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綜觀我國刑法第286條的修法歷程,參酌保護兒少免於遭受虐待,以健全兒少身心發展,已係普世價值(《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第1項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條參照),足見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他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從而,於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時,自應參酌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及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所揭示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不得使未成年子女負擔關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17號行政裁定預覽 ↗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之再審事由,惟經核聲請人於聲請再審狀僅引述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125條、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司法院釋字第423號、第469號、第712號解釋文及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第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兒童應在幸福、關愛與理解氣氛之家庭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充分而和諧地發展;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2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續收字第1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逾期居留我國多年,不願離開我國,無固定住居所,三人不願分開,受收容人丙○○○○○年幼無法與父母親分開生活等情考量,依前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兒童權利公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續收字第1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逾期居留我國多年,不願離開我國,無固定住居所,三人不願分開,受收容人丙○○○○○年幼無法與父母親分開生活等情考量,依前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兒童權利公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他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3.從而,於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時,自應參酌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及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所揭示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不得使未成年子女負擔關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2年8月生)而原本即需人照顧,但因系爭事故受傷,必然增加親屬照顧時所需勞力、時間、精神;若謂前述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僅適用於成人而不及於兒童少年,將有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兒童應在幸福、關愛與理解氣氛之家庭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充分而和諧地發展;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2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認相對人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暨行政原則,遂向原審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76號,下稱本案訴訟),並於訴訟繫屬中,聲請於本案訴訟裁判前停止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9條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裁字第3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兒童應在幸福、關愛與理解氣氛之家庭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充分而和諧地發展;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2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自應基於子女之自我認同而尊重其個人意願,如此方符前揭大法官會議所揭示憲法保障個人姓名權之意旨,亦與家事事件法第110條及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083條之1準用第1055條之1與兒童權利公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他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3.從而,於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時,自應參酌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及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所揭示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不得使未成年子女負擔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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